关于进一步完善学生纠纷违纪处理的规定

时间:2014-11-28来源:未知作者:赵异民浏览次数:560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常规管理,完善学生打架处理,切实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全面维护学院的安全稳定,不断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养成良好的文明习惯,积极营造文明和谐的校园氛围,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所有在校生;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山东服装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和学院的实际情况为依据。
第三条   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的)的处理
1、肇事双方发生摩擦纠纷,有言语谩骂现象,但没有其他学生参与但未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谈话批评教育处理。
2、肇事双方发生摩擦纠纷,言语谩骂,态度较差,有本系、本班其他学生参与人数在5人以内但未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处理。
3、肇事双方发生摩擦纠纷,言语谩骂,态度恶劣,有本系、本班其他学生参与5人以上或其他系学生参与3人以内但未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
4、肇事双方发生摩擦纠纷,言语谩骂,态度恶劣,未动手打人但有校外人员参与2人以内的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5、肇事方均有语言和肢体冲突,动手打人但未造成伤人严重后果的,给予肇事双方记过处分。
6、肇事方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或动手打人有校内其他人员参与致人轻微伤或动手打人未造成伤人后果但有校外人员参与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追求相应人员的刑事责任。
7、肇事方动手打人致他人重伤或动手打人有校内其他人员参与致人轻伤或动手打人有校外人员参与造成致人轻微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追究相应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四条   策划者的处理:
1、因摩擦纠纷,串通、联系、纠集校内无关人员,策划他人打架但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纠集校外人员打架的,加重一级处分。
2、因摩擦纠纷,串通、联系、纠集校内无关人员,策划他人打架且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纠集校外无关人员打架的,加重一级处分并承担相应后果和法律责任。
第五条   打架者的处理:
1、动手打人未伤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参与者的处理: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进一步发展恶化,并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进一步发展恶化,动手参与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查看处分。
3、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伪证者的处理:
1、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打架者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第八条   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提供数量在2件以内的,给予记过处分。
2、未造成后果者,提供数量在2件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本人参与打架并造成伤害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凡打人使对方受伤者,应承担经济损失并给予赔偿。
第九条违反学校管理规定,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生活秩序或公共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拒不接受管理,情节严重并造成影响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因打架受到学院纪律处分的,不听劝阻,屡教不改,再次发生打架斗殴违纪行为的,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一条   在处理摩擦纠纷、打架斗殴过程中,不服从管理、顶撞老师或学生工作人员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有侮辱谩骂、恶意攻击老师或学生工作人员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对老师有殴打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依据《山东服装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在处理打架斗殴违纪行为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重一级处分:
1、认错态度恶劣者。
2、有意包庇违纪行为者。
3、对各级学生组织的学生、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
4、酗酒肇事者。
5、一错重犯者。
6、屡教不改者。
7、校外人员参与者。
第十三条毕业后升学、参军、招工、应聘等,须学校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的,学校将如实提供其在校表现材料。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