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服装职业学院2016年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016-11-14来源:未知作者:浏览次数:968

山东服装职业学院

2016年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实施方案

为体现党和国家对学生的关怀,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鼓励成绩优秀学生勤奋学习,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增强学生竞争意识,促进良好学风形成,激励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政策,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2016年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实施方案。

一、评选工作领导小组

 长:刘贞锋

副组长:殷广胜   陈东梅             石吉勇

 员:赵异民   王思顺   李亚楠   马长贝   张思思

 

二、评选工作纪检小组

 长:刘光珍

 员:刘范生   孙雪梅

三、评选项目及分配

(一)评选项目

国家奖学金3名,合计2.4万元;省政府奖学金4名,合计2.4万元;国家励志奖学金185名,合计92.5万元;省政府励志奖学金35名,合计17.5万;国家助学金854人,合计256.2万元。本学年度奖助学金共计371万元。

(二)奖助学金评选额度分配表(见附表1)

四、评选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

1)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具备申请资格;

2)五年制专科学籍(中专大专连读)学生只有入学第5年具备申请资格。

2.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3.学习成绩要求

1)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2)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4.突出表现要求

突出表现是指学生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 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上述七方面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材料。

(二)省政府奖学金

1.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对象

1)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具备申请资格;

2)五年制专科学籍(中专大专连读)学生只有入学第5 年具备申请资格。

2.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3.学习成绩要求

1)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可以申请省政府奖学金;

2)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省政府奖学金。

4.突出表现要求

突出表现是指学生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 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省级以上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省级以上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市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学院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省级三好学生、省级优秀学生干部、省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省级以上荣誉称号。

上述七方面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在省政府奖学金评审过程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材料。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

1.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

1)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具备申请资格;

2)五年制专科学籍(中专大专连读)学生只有入学第5 年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具备申请资格。

2.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警告及以上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5)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都必须位于前3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四)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1.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

1)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具备申请资格;

2)五年制专科学籍(中专大专连读)学生只有入学第5年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具备申请资格。

2.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警告及以上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5)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都必须位于前3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五)国家助学金

1.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

1)具有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的全日制高职在校学生;

2)五年制专科学籍(中专大专连读)学生只有入学第4、5年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具备申请资格;

3)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部纳入二档助学金补助范围。

2.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未曾受过学院公开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是学院认定的经济困难学生;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

五、评选程序

(一)国家奖学金评审程序

1.各系在评选前应向学生广泛宣传国家奖学金的评选范围、条件、标准、程序等评选事项。

2.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于10月12日向所在班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申请的理由,班主任组织本班学生进行评议,写出明确的评议意见并初步确定推荐名单,名单确定后报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3.10月14日,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班级评议意见进行评审,名单由系党政班子讨论审定后,张榜公示,公示期为3天(10月15日至10月17日)。公示无异议后,于10月18日下午四点前将获得国家奖学金同学的申报材料报送至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报材料包括:《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各一份,并附电子版;本人申请材料一份。《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电子信息要同时上报到山东省奖学金评审系统(http://scholarship.xszz.gov.cn/Login.aspx)。

4.10月19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名单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差额确定最终获奖名单,由院委会讨论审定后在全院公示,公示期为5天(10月20日至10月24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获奖名单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5.经费到位后,由学院财务处统一发到学生本人。

(二)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程序

1.各系在评选前应向学生广泛宣传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选范围、条件、标准、程序等评选事项。

2.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于10月25日前向所在班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申请的理由,班主任组织本班学生进行评议,写出明确的评议意见并初步确定推荐名单,名单确定后报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3.10月27日前,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班级评议意见进行评审,名单由系党政班子讨论审定后,张榜公示,公示期为3天(10月28日至10月30日)。公示无异议后,于10月31日前将获得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同学的评审材料通过山东省奖学金评审系统上报(http://scholarship.xszz.gov.cn/Login.aspx)。并将获得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同学的评审材料电子版和书面材料各一份报送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报材料包括:《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普通高等学校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普通高等学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备案表》和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本人申请材料各一份。国家助学金获资助学生本人申请材料各系留存。

4.11月2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名单及有关材料进行汇总审核,确定最终获奖名单,由院委会讨论审定后在全院公示,公示期为5天(11月3日11月7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获奖名单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5.经费到位后,由学院财务处统一发到学生本人。

六、奖学金的表彰

对获得各级各类奖学金的学生学院将在适当的时间予以表彰。

七、工作要求和注意事项

1.各系、各负责老师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工作指南》中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做好各项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认真整理上报材料,按照工作时间安排按时上报申报材料。

2.学生不得同时享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3.奖助学金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4.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精神,积极召开专题会,严格按照上级的指示要求和评选条件,不徇私情、不走过场,使奖助学金评选工作顺利进行;如发现有不切实际和徇私情、走过场的现象出现,将取消评选资格,将名额给予其他同学或其它系。

5.奖助学金要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挪为它用,如有违背,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6.各系要切实加强受资助学生的后续管理。奖助学金应用于购买学习或生活必需品,不得用于请客酗酒、奢侈浪费或其它高消费等,一经发现即取消该生获奖资格,各系应将取消名单和取消原因及时送交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7.咨询联系电话:刘范生   2182577   13953801259

                      2182488   13205388886

   咨询电子信箱:xuegongchu@163.com

附件:1.奖助学金评选额度分配表

2.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3.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

4.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5.普通高等学校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

6.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7.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

8.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9.普通高等学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

10.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备案表

 

 

 

山东服装职业学院         

2016年10月18日        


 

 

 

 

 

 

 

 

 

 

 

 

 

 

山东服装职业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6年10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