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肃考风考纪,对于违反考试纪律及作弊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违反考试纪律,该科成绩判“0”分。
1、不按指定位置就座,且不听监考教师调动。
2、不按规定将书包及与考试有关的笔记、资料等放在指定地点,且不听监考教师劝告。
3、未带学生证参加考试。
4、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而擅自进、出考场。
5、开考30分钟以内交试卷的。
6、在考场内随便谈话,交头接耳,左顾右盼。
7、将答卷放在不适当的位置。
8、使用与本场考试不同的答题纸。
9、开考30分钟后仍未到场。
10、考试不交试卷。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作弊行为,给予记过处分,该科成绩判“0”分。并给予通报批评,不准参加正常补考。
1、夹带资料(书籍、笔记、小抄等)进入考场。
2、偷看他人试卷或抄袭他人答案;或为窥看者提供方便。
3、偷看、抄录资料(书籍、笔记、小抄等)。
4、相互校对答案或传递答案。
5、身上、桌面、地面或墙面上写有与本场考试有关的内容。
6、将书籍、笔记本、小抄放在试卷底下。
7、考试结束铃响后强行答卷。
三、凡有下列行为者,属于严重作弊行为,试卷判“0”分,并给以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
1、替考或被替考。
2、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
3、考试作弊被发现认定后,拒不承认,无理取闹。
4、帮助他人作弊。
5、组织、参与协同作弊。
6、屡教不改,第二次作弊。
7、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警告不改者;顶撞、恐吓监考教师者。
四、毕业考试作弊者,一律不发毕业证书,作结业处理,以后也不再安排补考和换发毕业证书,并对情节严重者给以纪律处分。
五、处理程序
1、监考人员发现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应当场指出并作好考场记录。考试结束,立即将情况报教务处。
2、教务处审核有关材料后,确定违纪、作弊性质(本规定中未说明的违纪行为由教务处定性),通报学工处,由学工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3、违纪学生写出书面检查,并由学生所在院系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
二00一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