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考勤及学生请假制度

时间:2010-05-28来源:未知作者:张林浏览次数:388

第一条  为加强校风建设、创造良好的教学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关于迟到、早退

1、上课铃停止后进入课堂的为迟到;在下课铃响任课教师未宣布下课前擅离课堂的为早退。

2、连续4周内迟到、早退累计2次者,扣除日常操行分,并在班内提出批评。

3、连续4周内迟到、早退累计6次者,除加倍扣除日常操行分外,取消当学年评定“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的资格。

4、迟到、早退15分钟以上或迟到、早退累计3次,按旷课一学时计算,并与旷课时数合计,按旷课处罚规定处理。无授课安排时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算。

第三条  关于旷课、缺考

1、学生未经请假或虽请假未经批准的及假满未经续假而缺勤的,均为旷课。

2、旷课时数的计算方法:授课期间旷课,按实际授课时数计算;实习、运动会、社会实践活动、集体劳动或其它集体活动无故缺勤,每天按旷课4学时计算。

3、对旷课学生的处罚,按《山东服装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4、学生擅自不参加考试(考查),该课程为缺考,成绩按零分计,并按院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在寒暑假前后,未经请假批准,一律不得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违者按旷课论。

第四条  关于参加集体活动

1、学生参加政治学习、各种集会、班会等集体活动,一律由辅导员或班主任考勤。

2、学生凡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的,每次扣除日常操行分3分;累计无故缺席4次者,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3、对于无故不参加早操6次者,予以全院通报批评。在一学期内无故早操缺勤10次以上(含10次)者,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第五条  关于请、销假

1、学生因事、因病、因公请假,由本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说明具体事由,请假天数或课时数,事假、公假须附上有关证明材料。

2、学生请病假均须课前或事先以书面形式向辅导员或班主任提出申请,并出示医务室证明。经医务室同意到校外医院就诊的,连同校外医院出的证明,均由医务室签字认可,方为有效。

3、学生因伤、病请假不离开市区,1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3天以内的由辅导员或系主任批准;3天以上须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学生因伤、病需请假到所在市以外治疗的,一律经院医务室同意,并由辅导员或班主任核准,报告分管院领导。在一学年内累计病假达120学时以上(含120学时 因公受伤请假者除外 授课期间每天按6学时计 集体活动按每天4学时计)者,取消当年评定一、二等奖学金资格。

4、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因特殊情况需请假而不离开所在市,1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3天以内由辅导员或系主任批准;3天以上须向分管院领导报告。学生请事假需要离开所在市的,一律由辅导员或班主任报所在院系批准。在一学年中请事假超过10天(含10天)者,取消当年评定一、二等奖学金的资格。

5、请假期满,需要续假的,仍按请假手续办理。假满返校后,要及时向辅导员或班主任或批准部门销假,不销假者超假部分按旷课论处。学生在请事假期间转请病假时,需及时向所在院系报告,并出示医院或医务室证明。

6、对伪造各种请假证明或假条的学生,一经查出,追计旷课,并按旷课时数加重处罚。

7、凡不履行请假手续,擅自不上课、不到校和无故超假者,一律按旷课论。

第六条  关于见习

学生因伤、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技术课,但能到现场见习的,应于上课前向任课教师报告,经同意后方可见习。体育课见习生应着运动装。见习时不能擅离课堂,否则按早退或旷课论处。凡见习时数超过该课基础授课时数1/3者,视情节核减相应考试分数。

第七条  凡请假、缺课达到一定节数的,均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本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00一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