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服装职业学院学生会章程

时间:2010-05-28来源:未知作者:张林浏览次数:561

第一章   

第一条  山东服装职业学院学生会是在院党委领导下,在院团委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的学生群众组织。

第二条  学生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开展工作。坚持以“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为基本原则,遵循党的教育方针,围绕学院中心工作,代表维护广大同学的根本利益,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第三条  学生会基本任务:

1、贯彻党和国家的各项教育方针政策,广泛开展学习、科技、文体、社会实践等多种活动,倡导素质教育,促进大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2、引导帮助全体会员提高政治觉悟和道德水平,不断完善现代化知识结构,增强劳动观念,促进身心健康,努力成为“实用型、复合型、高素质”人才。

3、发挥联系学院和广大同学的桥梁纽带作用,参与学院有关学生事务的管理,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利益,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推动校园民主建设。

4、引导和帮助全体会员自立、自治、自律,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培养公民意识、社会责任感和工作能力。

5、遵守校纪校规,倡导良好的学风、校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院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整洁优雅的学习、生活环境。

6、对学生和学生组织关于遵守公共道德、校规校纪和学生会组织的章程实行组织和舆论监督,在能力范围内调解和仲裁学生内部矛盾。

7、发展与兄弟高院学生会之间的联系,增进友谊与合作。

第四条  学生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山东省学生联合会章程》,是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的团体会员,参加山东省学生联合会。

第二章   

第五条  凡具有山东服装职业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学生,承认本章程者,均为学生会会员。

第六条  任何会员都享有下列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学生会组织的一切活动;

3、对学生会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4、通过学生组织对于学院部门、工作人员提出合理批评和建议。

5、向学生会检举违反基本章程、规则、条例决定的行为。

6、会员有获取学生会组织提供的帮助、服务及自由发展的权利。

第七条  任何会员都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模范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学生会章程,维护学生会荣誉,执行学生会决议,严守学生会纪律。

2、认真履行本岗位工作职责,做好学生会分配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八条  学生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院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学院有关规章制度和学生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九条  山东服装职业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山东服装职业学院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参加院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院学生会按人数比例分配至各系学生会,由各班全体同学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1、审议和通过上届学生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讨论和决定学生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3、修改学生会章程。

4、选举新一届学生会委员会。

5、讨论和决定应由全院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学生会委员会是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学生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二条  学生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

学生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按民主酝酿,考察任命的原则进行,实行基层民主推荐和上届委员会提名相结合的办法,也可以自荐。上届委员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委员候选人的建议名单,并报经院党委同意后,确定正式候选人,提交学生代表大会民主选举。

第十三条  学生会委员会施行院系两级管理。

第十四条  院学生会委员会职责:

1、院学生会委员会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大会的各项决议,落实代表大会提出的任务,并做好下一届学生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

2、制定全院学生会总体工作计划,监督指导各系学生会委员会落实情况。

3、负责全院学生干部的培训、考核和监督。

4、对外代表山东服装职业学院学生会参与社会活动与合作。

第十五条  学生会委员会日常工作,实行主席团负责制。

第十六条  学生会委员会主席团是学生会委员会最高权力机构,经委员会全体成员选举产生,向学生会委员会负责。设主席1人,副主席8人,主席团对院学生会重大问题的决定采取表决制。

第十七条  主席团职权:

1、执行全院学生代表大会的决议,主持院学生会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在学代会开会期间向学代会提交前一时期工作报告。

2、根据工作需要,经院团委批准,设置和调整院学生会职能部门及聘任各部门负责人。

3、领导监督院学生会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指导和协调各系学生会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八条  院学生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纪检部、外宣部、文体部、社科部五个部门。各部门设正职一人,副职一人。

第十九条  学生会委员会各职能部门的职责

1、办公室

(1) 协调学生会内部关系、处理学生会日常事务;

(2) 草拟学生会各类文件、制度、条例;

(3) 记录并保管学生会内部各类物品;

(4) 管理学生会各类文件、档案、做好各种会议记录、下达学院及学生会各项通知、协助监督各部工作;

(5) 主抓学生会内部工作落实情况,调配各部参与活动保证学生会工作顺利开展保管学生会意见箱,以及反映本院学生会的困难和意见;

(6) 为各部门提供所需资料整理及起草各类文件,并对各部负责人进行考核、监督,向院团委定期汇报情况。

2、纪检部

(1) 定期、不定期对全院学生干部,进行纪律检查和日常行为检查,记录存档;

(2) 及时调查学生干部出现的违纪现象,及时向主席团反馈信息,并提交处理意见;

(3) 考察各系学生会成员的工作情况,并对各系学生会成员,每学期的《学生干部考察表》进行审查;

(4) 接受学生对学生干部的投诉,并组织调查核实,向主席团汇报调查情况,提交处理意见;

(5) 定期、不定期收集学生合理建议和意见,向学院有关部门反映。

3、外宣部

(1) 配合学院党委做好校园宣传和舆论倡导工作,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 负责院学生会的形象宣传和各项工作宣传;

(3) 负责全院各级各类学生组织宣传工作的监督、调度和管理;

(4) 负责开展对外的积极交流合作及院级大型活动商务赞助的洽谈;

(5) 加强与学院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增进学生会与这些机构的交流;

(6) 负责对外联系,加强与兄弟院校的沟通与合作;

(7) 加强校园与社会间的沟通联络,帮助同学们认识社会,感知社会,为将来同学们走向社会创造条件。

4、文体部

(1) 负责校内体育活动,组织筹划运动赛事、健身活动;

(2) 组织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体育活动和体育比赛,以此带动全校学生健身运动;

(3) 加强与体育教研室的协作联系,联合做好各项工作,提高全体同学的身体素质;

(4) 负责筹划、管理校内文艺生活,协助组织全院大型文艺演出及相关的文艺活动;

(5) 举办文娱讲座及其他各种艺术培训工作,丰富同学的课余文化生活。

5、社科部

(1) 组织管理校内科技文化活动,营造健康向上的文化氛围;

(2) 创造优良的学风,为同学学习进步提供相关服务;

(3) 组织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拓展课余科技文化领域;

(4) 加强与学院有关部门的联系,配合各级教学部门做好教学评估、教学检查等工作;

(5) 协助学院有关部门结合女生特点,开展有益女生身心的相关活动。

第十三条  部长负责本部全面工作,出席院学生会委员会部长会议。定期向分管副主席汇报工作,并对其负责。有权提名下一届部长、副部长人选;有权向主席议事团提请干事除名议案。

副部长协助部长管理本部事务,部长缺位时,由副部长代行部长职责。

干事配合部长、副部长完成本部工作,对其工作有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有权向分管副主席反映本部负责人失职、渎职情形。

第四章  院、系学生会委员会和班委会

第十四条  院学生会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最高执行机构,贯彻大会各项决议,组织全院性学生会工作,指导各系学生会委员会工作。

第十五条  各系学生会委员会是山东服装职业学院学生会委员会的下属分会,由各系学生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各系学生会委员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团组织指导下开展工作,接受院学生会的领导,并协助院学生会开展工作。其职责是:

1、围绕本系工作中心和党组织的指示,在团组织的指导下贯彻本章程,积极开展工作。

2、自觉接受院学生会委员会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执行院学生会委员会的决议,接受院学生会委员会的监督、检查,向院学生会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

3、负责制定本系学生会委员会工作计划,监督指导各班落实情况。

4、负责本系学生干部的培训、考核和监督。

5、直接指导班委会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班委会是学生会的基层组织,受系学生会委员会的领导、院学生会委员会指导。由本班同学民主选举产生,上报系学生会。班委会每届任期一年。其职能是:

1、根据系学生会的工作安排,组织全班同学贯彻落实。

2、协助辅导员、班主任,积极开展各项文体活动,建设良好的班风。

3、代表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及时反映同学的意见和建议,为全班同学提供各种服务,帮助同学解决困难。

第五章   

第十七条  在全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级学生会缺额委员和不称职委员,经群众酝酿,有本届学生会委员会讨论和党组织批准,可以进行任免和调整。系学生会委员调整后,要报院学生会审批备案。

第十八条  各级学生会干部要坚持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宗旨,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发扬团队精神,勇于奉献,敢于吃苦,锐意进取,努力奋斗,不断开创学生会工作的新局面。

第十九条  学生会各级组织可制定有关工作制度,但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学生会主席团负责解释,本章程于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