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国家体育锻炼标准”与“大学体育合格标准”的有关规定,特对学生体育成绩考核作如下规定。
一、体育课成绩考核与评定均按大纲计划中的要求执行,其中理论考试占20%,实践部分占80%,每个学期考核一次,并计入成绩册。
二、体育课不及格者要进行补考,补考仍不及格者于毕业前安排第二次补考。第二次补考的时间安排在毕业前,三年制专科在第五学期。
三、学生要按时上下课,不能迟到、早退,超过三分钟为迟到或早退,迟到、早退15分钟以上为旷课,三次早退、迟到为一次旷课。
四、每个学期缺课1/3以上者(包括1/3者),不予评定体育成绩,并在成绩单中注明不予评定字样,只能参加毕业前的第二次补考。
五、体弱多病或有慢性病不能从事正常体育课内容学习的,或某些项目因生理缺陷无法正常完成的学生,须持医院证明,经院医务室审核,由学生所在系(部)班主任、主任同意,基础部体育教研室提出具体修课建议,教务处批准,可免去某项考试,但其成绩按60分计算。
六、学生不能上课时,病假须由医院证明,事假须由所在系(部)证明,身体不适或女同学例假期可由教师安排轻微运动。
七、不及格的学生经第二次补考仍不及格,不得毕业,按结业处理。
八、在体育考核中,严禁舞弊,违者按《关于违反考试纪律的认定及处理规定》的有关条款处理.如确有悔改表现者,根据其认识错误情况,经教务处批准,可毕业前补考一次。
九、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00一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