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院学生的学生证、校徽的发放、管理工作由学工处负责。新生入学时,复查合格取得学籍后,由学工处发给学生证和校徽。
二、学生证与校徽是在校学生的身份证明和标志,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不得任意转借、涂改或做抵押品。进出校门应将校徽佩戴于外衣左胸前并接受门卫工作人员检查。
三、学生每学期于开学后一周内,由班长将本班学生证收齐,到所在院系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未经注册的学生证无效。
四、学生证和校徽如有遗失和损坏,需进行补办时,应填写“学生证、校徽补办申请表”并到学校财务处缴费,持财务处出具收费单到学工处办理补办手续。
学生在校期间学生证和校徽只能补发一次,补办时间在每周星期三下午集中办理。
五、学生遗失学生证或校徽补发后又找到时,应将补发的学生证或校徽及时交回学工处,一个学生不得持有两个学生证或校徽,如发现转借他人或持有两个学生证或校徽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根据国家教育部、铁道部规定,寒暑假期间学生回家乘坐火车,凡购买学生证优惠卡者,可凭学生证购买半票。学生证的“火车票减价优待”栏内,乘车区间指从学校所在地火车站,到学生家庭居住地的最近火车站。因家庭居住地址变更须修改乘车区间者,须持家长工作单位或家庭所在派出所证明,到学工处办理,学生本人不得私自更改。如私自涂改证件,酌情给予纪律处分,并停止享受半价火车票一年。
七、学生退学及毕业离校应将学生证、校徽交回学工处。
八、凡拾到学生证、校徽和标志牌的,应立即交学院学工处,谨防坏人利用,发现类似情况时,应及时报告学院保卫部门。
九、本办法由院学工处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二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