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服装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时间:2010-05-28来源:未知作者:张林浏览次数:445

第一章   

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身份认定,是做好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环节。为切实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金,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我省高等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教财字[200718号),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募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学生本人根据家庭实际情况提出申请,出具相关证明,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系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系领导为组长,团总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学生干部、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2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持有《高等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加盖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公章,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

第九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需参照山东省教育、财政部门制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及泰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07年泰安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人均230元),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进行认定。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设置困难、较困难和特别困难三个档次。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系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三条  在每学期结束之前,向所有在校学生发放《高等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学生要根据个人家庭情况如实填写《高等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五条  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学生本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由班主任进行初审,并依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组织认定评议小组进行评议,经讨论同意后认真确定本班级各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报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过程中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六条  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再由认定评议小组进行评议时,可只提交《高等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七条  各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认定工作组提出异议。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本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八条  各系应按照《高等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及时更新。

第十九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系审核通过的 《高等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进行认真复核,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系认定工作组每学年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的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学生还应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六章 取消特困生登记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取消特困登记,停止各类特困资助金的发放。

1、在校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者;

2、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3、学期考试中有二门以上功课不及格者;

4、有吸烟、酗酒、请客会友、铺张浪费等情况者;

5、拒不参加勤工助学劳动者;

6、为取得特困生资格弄虚作假者。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各系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系应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做出调整。

第二十三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系应对经确认后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的生活及学生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并采取相应得资助措施,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的学习和生活水平。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从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