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的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省教育厅、财政厅《山东省高等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鲁教财字[2007]19号)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在遵守国家法令法规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在不影响学院正常教学生活秩序和学生学习的前提下,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或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学院成立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院的财务、学工、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设勤工助学办公室。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组织、管理工作,并处理学生勤工助学的日常事务。各系要成立相应的勤工助学领导管理组织,并指定专人负责勤工助学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第七条 学院各有关部门、各系要密切配合,加大思想教育力度,教育学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勤工助学工作管理规定,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自身安全,遵守劳动纪律,积极完成工作任务。
第八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应倡导“自尊为人,自强树人,自立育人”观念,对工作积极、成绩突出者,予以表彰;无故缺勤者,工作不认真者,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者,将取消其上岗资格。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方式与岗位设置
第九条 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
1、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院每月需要的总工时数(20小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2、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条 勤工助学工作采取两种方式开展,即固定岗位、临时岗位。
固定岗位是指长期设立的较为稳定的勤工助学岗位。固定岗位以校内的助教、助研、助管、实验室、校办产业的生产活动和后勤服务以及各项公益性劳动为主要内容。
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的数目应根据实际需要并参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而定。
临时性岗位是从事临时性的短期工作。临工机会由校内各单位提供,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临工不能是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极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特殊行业和专业的劳动。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岗位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我院实际情况设置,包括合堂教室、工艺室、实验室、打版室、画室、图书阅览室、信件收发等。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挖掘潜在市场,拓展勤工助学发展空间。
第十二条 岗位设置应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名单及岗位安排情况通过宣传渠道向全院公布,以增加勤工助学工作的透明度。
第十三条 岗位配备既要服从工作大局,又应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做到人尽其才、时间合理、强度适中。
第四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四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必须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合适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章 经费管理与发放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专项经费主要来源于:
1、按《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通知》规定,从学院每年学费收入中划出专项经费作为勤工助学基金。
2、省财政每年度的勤工助学专款。
3、社会团体、个人资助或捐助。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给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劳动报酬和必要的勤工助学活动场地建设、购买设备、工具及宣传开支、管理费用等。资金专款专用,收支统一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参加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学生的报酬按月发放。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每月10日前,由用人单位按照勤工助学学生的实际工作情况,填写《勤工助学出勤报表》,经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财务处审核后,由各系统一领取并发放给学生。
第十九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坚持“勤工”为手段,“助学”为目的的原则,不得以勤工助学为借口,纯粹为赚钱而荒废学业,更不能用于挥霍浪费。
第六章 申请与审批
第二十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岗位设置和需要,采取由所在系推荐,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的方式,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在全院范围内选拔勤工助学学生。
第二十一条 取得我院学籍的全日制普通学生。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思想品德优良,个人生活节俭,能够完成学业者,可申请参加勤工助学。
第二十二条 申请程序:
1、要求勤工助学的学生应于学期初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家庭经济状况和对岗位安排条件的具体要求。
2、由各系勤工助学领导小组负责初步审核,确定试用学生名单,并张榜公布,试用期一个月。
3、试用期满,根据试用学生综合表现情况,填写推荐意见,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取得勤工助学资格,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期限为一学年。
第二十三条 同等条件下,学习成绩优秀者,工作成绩突出者,优先录用。受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自受处分之日起半年内不得申请勤工助学活动;受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取消申请资格;经济条件能维持正常学习生活者,不能参加勤工助学。
第二十四条 凡获国家和省政府助学奖学金、学费减免的学生原则上不再安排勤工助学,特殊情况可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批准。
第七章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拥有以下权利:
1、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
2、有权要求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调解决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履行以下义务:
1、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2、在勤工助学工作中,要尊重老师,尽快掌握工作业务,对服务对象要热情、有礼貌,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用人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维护学院和用人单位的声誉。
4、如要辞去勤工助学工作,必须提前15个工作日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同意后,方可辞去工作。在辞工后的5个工作日内,到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辞工登记。
第八章 奖励与惩处
第二十七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立勤工助学工作档案,对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进行评定。成绩优异的,予以表彰。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不能有以下行为:学生个人以勤工助学为名,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经商活动;擅自在校园内摆卖、张贴广告;在宿舍内经销商品;盗用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名义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扰乱学院勤工助学活动秩序。
第二十九条 凡违反第二十四条的学生,将按《山东服装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给予教育和惩处。违反第十九条1、2、3的学生,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用人单位均有权予以辞退。违反第十九条4的学生,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不再安排任何勤工助学工作。如对用人单位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视情况予以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山东服装职业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原《山东服装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暂行规定》自行废止。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