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调动广大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发奋成材的积极性,规范和养成大学生的良好行为,培养和塑造大学生较高的综合素质,实现学校培养目标,全面促进学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决定对学生德、智、体诸方面综合素质进行考核和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测评内容
综合素质测评是对学生的德、智、体全面测评,包括德育成绩、智育成绩、体育成绩三部分。基分为100分,德育占30分,智育占60分,体育占10分,在此基础上,德、智、体三方面分别设加分项和减分项,综合进行评价。
测评在每学期开学初进行,对上学期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学年的综合测评成绩为两个学期的算术平均值,毕业时的综合测评成绩为各学年的算术平均值。各系对各专业学生的测评成绩排定名次,并装入学生档案,此综合测评成绩作为学校组织培养、评优表彰和就业推荐的主要依据。
第三章 测评标准
一、德育成绩(30分)
(一) 得分标准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政治立场坚定,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政治活动。
2、作风正派,学习态度端正,组织观念强,积极上进,对自身严格要求,能正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辨证分析问题,在同学中威信较好。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热心为同学服务,有集体荣誉感,积极参加集体组织的各项有益活动,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学习工作任务。
4、组织纪律观念强,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维护社会秩序和学校稳定,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5、维护社会公德,有良好的精神风貌,仪表端庄,文明礼貌,举止得体,爱护公物,注意节约,不铺张浪费。
6、积极锻炼身体,踊跃参加各项集体文体活动,注意心理卫生,身心健康。
(二) 加分办法
1、积极向党(团)组织靠拢,递交入党(团)申请者加1分;
2、国家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加20分;省级加10分;院级加6分;
3、获得国家级“先进班集体”的班级,成员每人加8分;省级“先进班集体”的,成员每人加5分;获得院级“先进班集体”的,成员每人加2分;
4、获得院级“文明卫生宿舍”称号的宿舍,成员每人加2分;
5、因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突出事迹受到学校表彰者,每次加5分。
(三) 减分办法
1、受到学院通报批评者,每次减2分;
2、受到警告纪律处分者,每次减5分;
3、受到严重警告纪律处分者,每次减8分;
4、受到记过纪律处分者,每次减12分;
5、受到留校察看纪律处分者,每次减20分。
二、智育成绩(60分)
(一) 得分标准
1、取规定课程各考试科目的平均分值,乘以60%即为本学期智育成绩;
2、年度智育测评得分应为上、下两学期智育成绩的平均分值;
3、教育实习、选修课成绩由各系规定;
4、辅修专业成绩是否计算在内有各系规定;
5、补考课程成绩应按补考前的原始成绩;
6、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缺考的考试科目,以“0分”计;
7、因特殊原因需缓考者,应在考试前办理缓考相关手续并通知教务处,后补无效。
(二) 加分办法
1、获得校级优秀学生一、二、三等奖学金者,分别加8分、5分、3分;
2、在国家级各类文娱活动、知识竞赛中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20分、15分、10分;省级分别加12分、9分、6分;市级分别加8分、5分、3分;校级分别加3分;2分;1分。
3、外语过四级者加10分,过六级者加18分;计算机过二级者加10分;过三级者加18分。
4、取得各类职业技能鉴定证书者,每获得一项加3分。
(三) 减分办法
1、不按照规定参加集体教育、教学活动者,每次减1分,可累计扣分;
2、旷课一次,减1分,可累计扣分;
3、每补考一门,减5分,可累计扣分;
三、体育成绩(10分)
(一) 得分标准
1、按照学校规定参加完成体育教学计划课时,并参加完成考试科目;
2、考试所得成绩乘以10%即为本学期体育成绩;
3、年度体育测评得分应为上、下两学期智育成绩的平均分值;
4、补考成绩应按补考前的原始成绩;
5、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缺考者,以“0分”计;
6、因特殊原因需缓考者,应在考试前办理缓考相关手续并通知教务处,后补无效。
(二) 加分办法
1、在国家级运动会上破纪录者加25分,在省级运动会上破纪录者加15分,在校运会上破纪录者加8分;
2、在国家级运动会上获前8名者,第一名加26分,依次递减2分;在省级运动会上获前三名者,第一名加12分,依次递减2分;在校运会上获前三名者,第一名加6分,依次递减1分;
3、在学校组织的越野赛中取得前五名者,第一名加6分,依次递减1分;
4、在学校组织的团体比赛项目中,获得第一的集体队,成员每人加2分。
(三) 减分办法
1、早操每旷一次减0.5分,可累计扣分;
2、长期不参加体育锻炼和班级体育活动的,视情节扣1—2分。
第四章 测评程序
1、由各系分管学生工作的专职人员组织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各班在辅导员或班主任主持下成立以班长、团支书为负责人的综合素质测评公证小组,成员由学生干部和普通同学代表组成,测评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7名。
2、学生平时德、智、体表现情况,各班委会、团支部要在班主任指导下分工负责登记(要求设立专用分类记录本),情况记载要真实、详细。
3、每学期末,学生个人进行自我测评,实事求是地填写《德、智、体综合测评计分表》,形成个人综合素质初评成绩。
4、第二学期开学初,综合素质测评公证小组成员根据班委会、团支部的原始记录,参考学生个人初评成绩,对本班成员逐个进行讨论、测评和计分。
5、各班综合测评公证小组在完成测评工作后,由辅导员或班主任对本班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进行审查、复核,确认无误后张榜公布并交至本院系签署意见,报学工处备案。
第五章 测评要求
1、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对学生德、智、体诸多方面的考核与评价,是学生在校期间表现情况的客观反映,测评关系到广大学生的切身利益,各系要高度重视,加强工作指导,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学校和广大学生的利益。
2、坚持遵循凭据记分的原则,凡符合本办法中列举加(减)分条件的,应以具备相关文件或证书为准,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相关证明的,应作出书面说明,经学生所在院系及学工处审核确认后,方可加(减)分。
3、在测评记分过程中,对在一学期内获得同一类别不同级别奖励或处分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一次性加分或减分,不重复累计记分(标注“可累计记分”项除外)。
4、各系负责组织对所属各教学班级的学生综合测评公证小组成员进行选拔、任用和培养,并加强监督与指导。
5、各系要相应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督导小组,对各工作环节进行严格督导、检查,一旦发现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应立即予以纠正并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2、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原《学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自行废止。
3、本办法由院学工处负责解释。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