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服装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

时间:2010-05-28来源:未知作者:张林浏览次数:326

山东服装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选

发 放 办 法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是中央政府、省政府对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提供的奖励和资助。为使用好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标准

根据国家政策,结合学院实际确定具体奖励和资助标准。

二、奖助学金评选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

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

2、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未曾受过学院公开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贫困,生活俭朴,无不及格课程;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二)省政府奖学金

1、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对象

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优秀的学生。

2、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未曾受过学院公开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贫困,生活俭朴,无不及格课程;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

1、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

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警告及以上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5)勤奋学习,积极向上。

(四)国家助学金

1、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

具有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2、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未曾受过学院公开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是学院认定的经济困难生;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

三、申请程序

1、符合条件的学生,在学院规定时间内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申请的理由。

2、由各班主任组织本班学生对班内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评议,写出明确的评议意见,并在班内公示。

3、各系根据学院分配的计划,在班级学生评议意见的基础上初步确定申请者名单,在系内公示后,填写《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一式三份)、《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审批汇总表》(一式两份)、《普通高校省政府奖学金申请表》(一式三份)、《普通高校省政府奖学金学生名单审批汇总表》(一式两份)、《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一式三份)、《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审批汇总表》(一式两份)、《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备案表》(一式两份),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学工处。

4、学工处审核后,在全院张榜公示,如对推荐名单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学工处反映。

5、学院根据反馈情况最后确定推荐名单,并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四、发放及管理

1、国家、省政府奖助学金评审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2、经费到位后,由学院发放给学生本人。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可用于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3、用奖助学金请客酗酒、奢侈浪费或其他高消费的,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予以追缴已发奖学金和助学金,并通报批评。

4、奖助学金发放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应停发奖学金和助学金。

5、在奖助学金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奖学助学金获奖资格,追缴已发奖学金和助学金,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6、停发和追回的奖助学金进入学院奖学金专款帐户,下学年使用。

7、学生不得同时享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享受奖学金。

8、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连续申请。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山东服装职业学院国家及省政府助学奖学金使用办法》自行废止。

 

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