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服装职业学院
关于做好2015~2016学年山东省生源地信用
助学贷款相关工作的通知
山服学字〔2015〕18号
各系:
为帮助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15~2016学年山东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做好宣传工作。各系通过网站、宣传栏、班会等渠道大力宣传助学贷款政策、申请时间节点等,使学生及时了解助学贷款政策及申请起止时间、要求等,做到“应贷尽贷”。
二、申请条件: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2013、2014级山东籍高职类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2015届毕业生除外)。
各系严格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贷款资格审核暂行办法》(鲁教财字〔2009〕2号,见附件1)要求,结合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情况,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贷款资格审核工作。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具有我院正式学籍;
(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省同一个县(市、区);
(五)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三、申请时间:2015年6月8日~6月18日
四、各系2015~2016学年山东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额度控制表
序号 | 系 别 | 可录入人数 (不含当年毕业生) | 控制额度(元) |
1 | 服装工程与管理系 | 90 | 720000 |
2 | 服装设计与表演系 | 105 | 840000 |
3 | 国际贸易系 | 97 | 776000 |
4 | 信息工程系 | 43 | 344000 |
五、申请贷款金额:根据《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规定,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六、学生在校申报流程和报送方式:
1.申报流程:①学生向所在班提交申请,并填写《山东服装职业学院2015~2016学年山东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息汇总表》;②各系根据《汇总表》审查贷款资格并将通过资格审查学生名单通过各系端口录入山东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报系统;③各系信息录入工作结束后,将学生助学贷款信息导出并由学生本人核实无误签字确认后上报学工处;④学院审核批准申贷学生信息并通过申报系统报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⑤省资助中心审核通过后批复各高校并将名单经各地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转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⑥学生返回生源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助学贷款的办理。
2.“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数据采集系统”各系登陆链接:http://loan.xszz.gov.cn/2015/LoginCollege.aspx?SchoolId=237,各系登陆后可进行数据采集和上报工作(用户名和密码另行通知)。
七、学生在生源地的申请流程: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网址:https://sls.cdb.com.cn)进行贷款申请,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和申请信息,导出并打印《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两份。首次申请贷款的学生需持申请表前往高中、村(居)委会、乡镇(街道)民政部门任一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加盖公章。
贷款学生务必牢记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用户名与登录密码,如遗忘系统用户名或登录密码,请尝试通过系统系统的身份证信息登录功能和找回密码功能,通过回答问题重设密码,对通过多种方式仍无法自助找回密码的,可以联系生源地县资助中心重置密码。
2.学生和共同借款人持盖章的申请表一式两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在读学生持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户口簿原件,向县资助中心提交借款申请。县资助中心对借款学生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与借款学生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一式4份,学生、共同借款人、县资助中心和开发银行分行各持一份。借款合同由分行统一印制,待分行审批通过后正式生效;县资助中心同时打印《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受理证明》(含验证码),盖章确认后交学生随同借款合同一并带到学院。
再次申请贷款时,借款学生不需要再进行资格审查,只需提交经本人签字的申请表一式两份和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即可。
3.借款学生将受理证明暑假开学后上交各系助学贷款负责老师;由各系统一交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中心根据受理证明,登陆生源地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并确认验证码和欠缴金额;县(区)资助中心老师在系统上确认后,电子合同回执单生效。无需打印纸质回执单。截至10月10日未录入电子合同回执单的学生贷款申请将被谢绝。
八、报送注意事项:
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以前申请办理过的同学,如仍有贷款需求,需再申请。一定要把初次和再次申请贷款的学生信息都录入系统。
2.学生户籍所在地。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省同一个县(市、区);学生户籍所在地是指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而非当前户籍所在地(两者一致的除外),此项填报错误将直接导致学生信息无法下达其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学生将无法获得贷款。
3.6月18日前完成信息报送及录入工作,确保报送信息准确、真实、完整。
九、关于外省籍学生申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目前开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省份除山东省之外还有陕西、湖北、甘肃、江苏、重庆、安徽、贵州、广西、河北、云南、内蒙古、江西、宁夏、海南、福建、青海、山西、四川、湖南和北京等省份,其政策规定和办理流程与山东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基本一致,但是,因开办省份中各县(市、区)的工作进度并不相同,因此,请通知有关同学注意了解本县(市、区)的贷款开办情况,并及时联系当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到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信息系统(网址:https://sls.cdb.com.cn/)进行网上注册和申请。需要提交证明的学生,请持证明到学生工作处办理。
附件:1.山东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贷款资格审
核暂行办法
2.山东服装职业学院2015~2016学年山东省生源
地信用助学贷款信息汇总表
学生工作处
2015年6月9日
附件1
山东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
贷款资格审核暂行办法
鲁教财字〔2009〕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规范贷款资格审核程序,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6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助对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成人高校、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含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资助对象获得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主要用于其在读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高校在读学生当年在高校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再同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四条 山东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贷款资格审核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分别负责落实。
第二章 资助对象条件
第五条 资助对象及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六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高校(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
(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省同一个县(市、区);
(五)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对孤儿、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重病户子女优先资助。
第三章 贷款控制额度下达
第七条 每年3月初,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下一学年贷款控制额度下达各市教育部门和各省属高校,市教育部门将贷款控制额度分别下达所属高校和县(市、区)教育部门。对参加高考学生的贷款控制额度根据各市、县(市、区)上年高考录取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对高校在校学生的贷款控制额度根据各高校学生数扣除当年毕业生以外的在校生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
第四章 新生贷款资格审核
第八条 对参加高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资格审核,由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高级中学具体落实。
第九条 每年3月份,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所辖各高级中学向毕业班学生宣传解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采取学生个人申请与班级组织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将符合贷款条件的参加高考学生纳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预审对象范围。
第十条 每年4月份,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所辖各高级中学分别成立“学生信用和贷款资格评议小组”,在贷款控制额度内,逐一审核确定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并发放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第十一条 跨市、县(市、区)就读、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的高考学生,经中学所在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进行资格初审并报送该生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由户籍所在地纳入本地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条件学生名单。
第十二条 参加高考、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的社会考生,每年4月份,直接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进行贷款资格审核。
第十三条 通过贷款资格审核的高校录取新生,凭申请表、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与共同借款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起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相关手续。
第五章 在校生贷款资格审核
第十四条 对在校生的贷款资格审核,由各高校组织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院系具体落实。
第十五条 每年4月底前,高校在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基础上,在贷款控制额度内,将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条件的学生信息录入山东省生源地助学贷款数据采集系统。其中,省属高校将数据直接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表式见附件2),市属高校由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表式见附件3)。对入学时已经通过新生贷款资格审核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高校原则上不再进行贷款资格审核,但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在部属及外省高校就读的山东省籍学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由学生所在学校参照我省政策要求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贷款资格审核,并于每年4月底前,将我省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条件的学生信息集中报送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格式参照附件2)。
第十七条 每年6月10日前,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市、各高校报送的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条件的学生进行审核确认,并将确认后的学生信息分类下发高校及各市、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八条 每年6月底前,各高校(含部属及外省高校)向审核确认后的贷款学生开具贷款证明(格式见附件4),并发放申请表(格式见附件5)。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凭申请表、高校贷款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与共同借款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起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相关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起施行,由省教育厅、财政厅解释。
附件2
山东服装职业学院2015~2016学年山东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息汇总表
序 号 | 姓 名 | 性 别 | 学 号 | 身份证号码 | 入学前 户籍所在地 | 家庭详细地址 | 邮 编 | 电 话 | 院 系 | 专 业 | 年 级 | 学 制 | 毕业 时间 | 贷款 金额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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