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7届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03-09来源:未知作者:浏览次数:481

   

各系、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我院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就业观,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非师范类普通大中专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函〔2017〕31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决定在2017届毕业生中开展省级和院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比例

1.评选范围:国家计划内招收的2017届毕业生。

2.评选类别:分为省级优秀毕业生和院级优秀毕业生。

3.评选比例:省级优秀毕业生按照毕业生总数的5%进行评选;院级优秀毕业生控制在20%以内。各院级学生组织按照学生干部总人数的5%、20%进行评选。已经所在系提名表彰的学生干部,不再重复表彰。

4.各系推荐优秀毕业生初选名单时,省级和院级评选不得重复。

5.各系及院级学生组织初选名额分配:

        

  别

服装工程

与管理系

服装设计与表演系

  

贸易系

  

工程系

  

学生组织

合计

  

优秀毕业生

22人

22人

24人

12人

4人

84人

  

优秀毕业生

91人

88人

98人

49人

10人

336人

二、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热爱集体,团结同学,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3.热爱所学专业,学习认真刻苦,理论基础扎实,在历年思想品德评定和综合测评中成绩优秀,省级优秀毕业生学习成绩(指在校期间的总成绩)应在班内列前四分之一并无不及格现象;院级优秀毕业生学习成绩应在班内前三分之一并无不及格现象;

4.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心各种公益活动,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身心健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

5.省级优秀毕业生候选人在校期间应曾获得过校级(含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等称号,有突出的获奖成果或优秀论文,在重大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

6.省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

三、评选办法及审批程序

1.各系要严格按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要求和条件,在综合测评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初选名单,并进行公示。

2.在本系公示无异议后,于2017年3月30日前将省级、院级优秀毕业生初选名单(附电子版)报学生工作处(团委)进行审核、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院委会研究确定。同时省级优秀毕业生初选人员填写《优秀毕业生评审表》(一式2份),附历年考试成绩单(加盖教务处公章);院级优秀毕业生初选人员填写《山东服装职业学院学生评优表彰审批表》(一式2份)一并报学生工作处(团委)。填写表格要求:内容客观、翔实、真实、准确,字迹工整(用钢笔或碳素笔认真书写)。

3.省级优秀毕业生推荐上报时应附文字事迹材料,内容包括班级、姓名、政治面貌、担任职务、获奖情况及学习和工作情况等。审核确定的省级“优秀毕业生”推荐初选人员名单,学院将在全院进行公示并以正式文件上报。

4.为确保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公平、公正,学院将对各系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推荐情况进行审核,对不按规定程序评选、弄虚作假的,取消评选名额不再递补,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对毕业离校前考试有一门不及格、结业,以及触犯法律和校规校纪的优秀毕业生,学校将收回其优秀毕业生证书和审批材料,并取消其“优秀毕业生”称号。

四、工作要求

此次评选工作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的一项重要措施,对培养和树立先进典型,引导和鼓励广大学生积极进取、健康成长,促进学院校风学风建设具有深远意义。各系要高度重视,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认真组织实施,按时上报初选名单和有关材料,确保本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顺利完成。

 

附件:

省级优秀毕业生评审表

 

 

                                   学生工作处

2017年3月8日